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 譚志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季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