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佳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芬 送達代收人 黃昱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本裕煤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方國英 、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蕭惟隆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4,3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