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9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債權人 蔡式塋 上列債權人蔡式塋因與債務人 林彩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式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所提出line對話,對話人不明,無法證明與債務人間存有債權關係,應另提出債權證明以釋明債務存在。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