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誌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誌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誌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109年11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於108年6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與另犯之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9年11月1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4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本院於110年2月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受刑人於108年6月20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514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5142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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