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6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卓清和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6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