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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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罪,前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年易字第三0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七0日,緩刑二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傷害罪,經同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五0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查,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在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宣告。換言之,緩刑宣告內再犯之後罪必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始得將前罪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茲受刑人甲○○在緩刑期間內所再犯之後罪,僅受拘役之宣告,核與前述規定不符,自難將前案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湯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