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陳志維 被告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田書旗 被告 黃淑霞
陳育勝 王芊諭 王雅玲 陳嬿如 曹念楚 林瑞良 吳承訓 黃邁慧 曾永旭 張晉嘉 林聖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
109年度易字第2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柏嘉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