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家非調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03號聲請人 江世泓 聲請人 江宜安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淑芬 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相對人 江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扶養請求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同法第6條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在新北市○○區○○街○巷○○○號,有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參,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依上述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