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李怡萱 即大弘車業行被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卓豐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219元,應徵裁判
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