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永禮右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趙永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永禮前因強盜等案件,經鈞院於98年9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後,於民國92年12月12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趙永禮前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等判處罪刑、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2年12月12日送監執行,於98年8月4日由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62號裁定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7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80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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