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之罪因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
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本院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足堪認定,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得減刑之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故應依上開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減刑。
(二)、次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屬不再減
刑之罪,然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應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刑法第51條關於定執行刑之規定雖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修正刑法施行前,參酌前開說明及減刑條例第10條之規定,本院為減刑裁定時,仍應適用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5年│├────────┼──────────┼──────────┤│犯罪日期│89年6月30日│89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9│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961號│年度偵字第296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9年度重訴字第14號│9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3││事│││0號││實├──────┼──────────┼──────────┤│審│判決日期│90年3月14日│96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89年度重訴字第14號│9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3││判│││0號││決├──────┼──────────┼──────────┤││確定日期│90年4月3日│96年11月2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271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為第3條所定之罪,且││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宣告刑逾1年6月,不予││││減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減為有期徒刑5月│不予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1年度執他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他字│││第861號│第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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