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1號上訴人 林進財東宸 土木包工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福龍 因106年訴字第22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55,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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