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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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05號聲請人 方志文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飛行安全基金會
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飛行安全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飛行安全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飛行安全基金會章程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飛行安全基金會,於民國108年5月20日第9屆第6次董事會議中,依照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規定程序,為配合本會現況,對本會章程作部分條文修正,並經董事會出席全體董事討論通過,以符合本會現階段業務需要,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如附表所示章程之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章程修訂對照表、修定後章程、第9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原章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5月19日、交通部108年6月17日交航字0000000000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飛行安全基金會章程第11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至章程修訂對照表第3條所示部分,僅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飛行安全基金會地址之變更,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庸法院裁定許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8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件:
┌────┬───────────────┬───────────────┐│條次│修正前│修正後│├────┼───────────────┼───────────────┤│第十一條│本會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本會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為每屆四年│││選得連任之,每屆董事任期屆滿,│,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董事會應召開新任董事會議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連選得連任之│││事長、常務董事及監察人。│,每屆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應召│││前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開新任董事會議改選董事長、常務│││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董事及監察人。│││為止。│前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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