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733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彭湘淳 債務人 何秀蘭 即金峰農產行債務人謝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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