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0721號債權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