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56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傳宗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傳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傳宗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7,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