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39號原告 胡永承 被告中華全球百業文創交流協會法定代理人 謝春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8,
53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883元(計算式:2,
650元×1/3=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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