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廖瑞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尚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原抵押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
銀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月18日金管銀控字第11102332311號函核准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合併,日盛銀行為消滅銀行,富邦銀行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是日盛銀行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之富邦銀行承受,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尚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日盛銀行借款之擔保,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1.登記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2.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3.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400,000元。
4.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授信(貸款)關係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臺外幣借款之應付款項及其衍生之債務。
5.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4月15日。
6.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7.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8.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9.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算標準計算。
10.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包括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抵押權人先行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11.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尚樺,1分之1。嗣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尚樺於民國107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27年4月25日,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9日24日止,其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1,786,48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催告函及回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西屯區上石碑27712,815.94100000分之223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5517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4層11層:53.95合計:53.95陽台:13.05全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11樓之1共有部分:上石碑段15594建號,面積:15,259.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