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受刑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1所列之犯罪已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4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前揭已裁定減刑之犯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因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同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始有適用,而本件所定應執行刑已逾6月,故爰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明祖斌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已減為有期│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徒刑6月││├──────────┼────────────┼────────────┤│犯罪日期│96.02.05-96.04.20│96.04.0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2130││年度案號│630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282號│96年度基簡字第7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15│96.07.13│├───┼──────┼────────────┼────────────┤││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82號│96年度基簡字第796號││││96年度聲減字第1246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09│96.08.13│││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96年罪犯│是(已於96聲減字第1246號│是││減刑條例│中裁定減刑)││││││├──────────┼────────────┼────────────┤│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貳月│││││││││├──────────┼────────────┼────────────┤│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994│││1251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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