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20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8年8月24日死亡、死亡時設籍新竹縣○○鄉○○村○鄰○○路○段○○○號),生前積欠聲請人債務,尚有新臺幣(下同)388,944元及自97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94﹪之利息尚未清償。然被繼承人甲○○於98年8月24日死亡,惟其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無第四順位繼承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且就本案有利害關係,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由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或無親屬會議時,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49條之規定,固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惟此限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始有其適用。此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所規定。
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330號著有裁判足資參酌。
三、經查:被繼承人甲○○於98年8月24日死亡,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甲○○無配偶,其親等最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兒女 蔡瑜珊蔡雅如蔡宗祐 拋棄繼承,另被繼承人甲○○之兄姊妹 蔡銀杏蔡宜頻蔡國權 亦拋棄繼承,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司繼字第200號、第232號拋棄繼承卷宗查閱無訛,然被繼承人甲○○尚有胞姐即 蔡銀花 為其繼承人,有第三人蔡銀杏所提出蔡銀花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蔡銀花並未拋棄繼承,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參,是應認被繼承人甲○○尚有蔡銀花為繼承人,揆諸前開說明,因被繼承人甲○○仍有繼承人,並未有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自無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陳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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