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3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再光選任辯護人陳嘉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再光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9日15時15分許,至臺中市○區○○○街00號之妙娘宮內,持該宮廟內所放置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尖嘴鉗1支,著手搜尋財物,於破壞該宮廟內之香油箱鎖頭後,欲下手竊取該香油箱內之現金香油錢之際,適為管理該宮廟庶務之證人 林傳裕 發現制止而未得手,並經報警到場處理而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尖嘴鉗1支。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0年11月9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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