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3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柏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36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06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63公克),均係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300010、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36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3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鑑驗書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用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顯難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震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064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6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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