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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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號抗告人 余錦霞 相對人 魏幸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票字第5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著有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2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並提出本票22紙為證,原裁定依首開規定予以准許,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從來沒有收過相對人任何款項,抗告人若有收受相對人款項,請相對人提出匯款證明或現金交付之地點及時間,若相對人提不出任何證明,抗告人則要聲請確認債權不存在,並反告相對人不實指控,而請求相對人發聲明對抗告人道歉等語。經查,抗告人上開抗告理由所述是否為真,其是否得以之為抗辯等情,均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事件抗告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抗告人遽而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蔣得忠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55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7年1月31日│CH211437│││1││││││├─┼───────────┼───────────┼───────────┼────────────┼──┤│00│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7年2月28日│CH211438│││2││││││├─┼───────────┼───────────┼───────────┼────────────┼──┤│00│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7年3月31日│CH211439│││3││││││├─┼───────────┼───────────┼───────────┼────────────┼──┤│00│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7年4月30日│CH211440│││4││││││├─┼───────────┼───────────┼───────────┼────────────┼──┤│00│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7年5月31日│CH211441│││5││││││├─┼───────────┼───────────┼───────────┼────────────┼──┤│00│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7年6月30日│CH211442│││6││││││├─┼───────────┼───────────┼───────────┼────────────┼──┤│00│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6年7月31日│CH211443│││7││││││├─┼───────────┼───────────┼───────────┼────────────┼──┤│00│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7年8月31日│CH211444│││8││││││├─┼───────────┼───────────┼───────────┼────────────┼──┤│00│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7年9月30日│CH211445│││9││││││├─┼───────────┼───────────┼───────────┼────────────┼──┤│01│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7年10月31日│CH211446│││0││││││├─┼───────────┼───────────┼───────────┼────────────┼──┤│01│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7年11月30日│CH211447│││1││││││├─┼───────────┼───────────┼───────────┼────────────┼──┤│01│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7年12月31日│CH211448│││2││││││├─┼───────────┼───────────┼───────────┼────────────┼──┤│01│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8年1月31日│CH211449│││3││││││├─┼───────────┼───────────┼───────────┼────────────┼──┤│01│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8年2月28日│CH211450│││4││││││├─┼───────────┼───────────┼───────────┼────────────┼──┤│01│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8年3月31日│WG0000000│││5││││││├─┼───────────┼───────────┼───────────┼────────────┼──┤│01│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8年4月30日│WG0000000│││6││││││├─┼───────────┼───────────┼───────────┼────────────┼──┤│01│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8年5月31日│WG0000000│││7││││││├─┼───────────┼───────────┼───────────┼────────────┼──┤│01│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8年6月30日│WG0000000│││8││││││├─┼───────────┼───────────┼───────────┼────────────┼──┤│01│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8年7月31日│WG0000000│││9││││││├─┼───────────┼───────────┼───────────┼────────────┼──┤│02│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8年8月31日│WG0000000│││0││││││├─┼───────────┼───────────┼───────────┼────────────┼──┤│02│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8年9月30日│WG0000000│││1││││││├─┼───────────┼───────────┼───────────┼────────────┼──┤│02│105年12月20日│150,000元│108年10月31日│WG00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