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添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淑惠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