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104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洪崇雄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 黄中坤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事項一(2)是否聲請「連帶」給付?倘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