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72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蘇鈴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叁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柒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