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202號債權人 張佳瑜 上列債權人張佳瑜因與債務人 張貴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佳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卷附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金額不符)。
三、請補本件所提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原本(因影本不清晰)。
四、請提出債務人張貴華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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