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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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盛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盛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盛應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爰審酌被告明知身分證未遺失,竟為求補辦健保卡而謊報遺失,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准予補發身分證,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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