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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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A女(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A1同上人A2同上被上訴人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高雄市立○○國民中學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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