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八六二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六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晚間九時十分許,在南投縣○里鎮○○路與東華路路口,查扣供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之粉末包一小包,經查該包粉末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零點零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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