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5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朱國豪 即 朱錦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業已死亡,其繼承人等業已向本院拋棄繼承在案(101年度司繼字第456號),為瞭解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是否全體拋棄繼承,為此爰依法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本院
104年11月30日函文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