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204號聲請人 謝懷珠 相對人 黃坤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所為之裁定,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中關於「新臺幣壹拾萬」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核屬實,從而逕依職權更正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