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036號
原   告  陳安邦
被   告  林美珠
上列兩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萬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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