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5月2日起至92年5月27日犯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29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293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