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6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6月8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204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19044號),上訴後,經本院95年上易字第24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