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7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78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83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本院於96年4月26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6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周盈文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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