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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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戴宏霖上列受刑人因犯肇事逃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宏霖因犯肇事逃逸罪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0
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