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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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1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宜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9154號)事實及理由
1.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4月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99年4月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10月9日,餘欠帳款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2.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