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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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佳真 (原名 呂美月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5251元民國97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002新臺幣169336元民國97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