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14號附民原告 吳昭明 附民被告 游青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桃簡字第1390號誹謗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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