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國慶受刑人許余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45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黃國慶因被告許余楓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月1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居所合法傳喚,被告均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為憑,足徵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