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黃鳳英 被告 力參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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