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48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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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4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48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4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伍參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與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經送驗後,確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後淨重0.053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以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時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4160號被告甲○○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街○○號現居高雄市○○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98年6月24日17時1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與青年路口,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053公克),並將之藏放在長褲褲頭內,嗣員警見其行跡可疑上前盤查,經甲○○同意搜索,而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053公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被告坦承持有扣案之第二級│││偵查中之供詞。│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2│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被告持有之毒品經扣案後鑑│││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含│基安非他命反應。│││照片3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10716號)各1││││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檢察官朱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