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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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租賃契約為合資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智字第36號原告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專利租與契約為合資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求確認專利租與契約為合資契約之原因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