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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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全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柏凱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更生事件,業經鈞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受理在案,聲請人確有與債權人協議還款之意願,倘聲請人所有唯一住所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法院審酌更生期間遭債權人聲請拍賣,除因此增加生活必要開銷,而致聲請人無力清償債務外,亦將導致債權人間無法公平受償,爰聲請保全處分,准予停止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5683號、第35613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系爭不動產之拍賣程序,給予聲請人保全財產之機會,並予聲請人清償債務之可能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亦著有明文。參以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第4項之規定,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行使權利者,應聲請變更或撤銷保全處分,故縱使法院對於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所聲請之強制執行准予保全處分,惟該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仍得依前開規定聲請變更或撤銷保全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由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受理在案,而系爭不動產現由第2順位抵押權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25683號受理執行在案,並由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35613號受理後,併入前開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5683號予以併案執行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查閱無訛。則聲請人所有系爭不動產既係由第2順位抵押權人裕融公司聲請執行,依前開說明,縱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仍得繼續強制執行,不因債務清理程序而受影響,且縱使法院對於該第2順位抵押權人裕融公司所聲請之強制執行准予保全處分,裕融公司仍得依上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第4項之規定聲請變更或撤銷保全處分,則法院先前所為准予保全處分裁定即無法達成保全之目的,顯無應准許之實益。另查,依聲請人於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聲請更生所陳報之債權人有臺灣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雲林西螺鎮農會遠東商業銀行、裕融公司、合迪公司,合計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574,560元,而依本院
106年度司執字第25683號執行卷內所附106年12月5日雲院忠106司執甲字第25683號拍賣通知函所示,系爭不動產於107年1月10日進行第1次公開拍賣所核定之拍賣最低價格為7,062,000元,得清償上開債務,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亦無停止債權人對於聲請人財產強制執行及其他行使債權行為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所為保全處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
┌────────────────────────────────────────┐│財產所有人:陳柏凱│├─┬───────────────────────┬─┬─────┬──────┤│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雲林縣│虎尾鎮│ 高南 ││407-30││95.40│全部││├───┼────┴───┴───┴──────┴─┴─────┴──────┤││備考│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所有權人陳柏凱│├─┼───┼────┬───┬───┬──────┬─┬─────┬──────┤│2│雲林縣│虎尾鎮│高南││407-36││289.78│12分之1││├───┼────┴───┴───┴──────┴─┴─────┴──────┤││備考│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所有權人陳柏凱│├─┼───┼────┬───┬───┬──────┬─┬─────┬──────┤│3│雲林縣│虎尾鎮│高南││407-40││6.60│23分之1││├───┼────┴───┴───┴──────┴─┴─────┴──────┤││備考│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所有權人陳柏凱│└─┴───┴──────────────────────────────────┘┌─┬──┬───────┬───┬─────────────────┬────┐│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88│雲林縣虎尾鎮高│住家用│一層:57.24│陽台12.06│全部││││南段407-30地號│、四層│二層:57.24│、雨遮6.89│││││--------------│鋼筋混│三層:57.24│,共18.95│││││雲林縣虎尾鎮虎│凝土造│四層:19.72││││││興西一街206之1││合計:191.44││││││號││││││├──┼───────┴───┴───────────┴─────┴────┤││備考│所有權人陳柏凱│├─┼──┼───────┬───┬───────────┬─────┬────┤│2│426│雲林縣虎尾鎮高│雨棚、│一層:22.26││全部││││南段407-30地號│一層鋁│合計:22.26││││││--------------│造│││││││雲林縣虎尾鎮虎││││││││興西一街206之1││││││││號││││││├──┼───────┴───┴───────────┴─────┴────┤││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增建)、所有權人陳柏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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