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俞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之精品包1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俞潔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0年度偵字第29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商標之精品包1個,經鑑定認屬仿冒品,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陳俞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9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精品包1個,經鑑定後確認係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
悌耶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暨禤貫之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卷,是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