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60號原告 朱宥儒 被告 楊媛婷
馬坤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媛婷、馬坤華等2人住所地均係在新北市土城區,而被告楊媛婷居所地係在花蓮縣吉安鄉,均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方為適法。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又原告雖主張被告2人涉有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而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均為LINE或FB之截圖資料,至多僅能證明發生侵權行為之日期為何,尚無從證明侵權行為之地點即在本院轄區即台中市,本院曾於民國109年8月24日發函通知原告補正上情,原告固於109年9月2日具狀補正,卻僅補正侵權行為發生日期,仍未補正侵權行為發生地點,此有該日補正狀可憑,是依卷內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附此說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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