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上訴人 黃冠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龍貿易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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