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張恩 瑛債務人張 東淵 債務人 江寶玉
一、債務人江寶玉、 張東淵 、 張恩瑛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貳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30266元│江寶玉、張│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東淵、張恩│月1日起││││││瑛││││└──┴───────┴─────┴──────┴─────┴──────┘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30266元│江寶玉、張│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東淵、張恩│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瑛│││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