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 林臺梧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①「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訂有明文。②「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08條)。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未繳聲請費,經本院於107年03月1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83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10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3月20日送達(卷附送達證書回證),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據此,聲請人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08條本文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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